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1337号
原告:重庆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0元,由原告重庆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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