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5民初788号
原告:重庆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2002年3月1日。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中原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8元,按40%收取计53.83元,由原告重庆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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