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13民初1655号 原告:重庆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2年3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缆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重庆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某甲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157303元及利息(利息以15730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某某甲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3.判决某某乙公司对某某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7日,某某电缆公司与某某甲公司签订《巴南鱼洞P06项目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约定某某甲公司向某某电缆公司采购电线电缆,结算后某某甲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每单项采购合同结算款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无任何问题,某某甲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未按约定付款,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再另行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合同签订后,某某电缆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某某电缆公司与某某甲公司签订了《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结算总金额为5243433.38元,质保金为157303元。 某某甲公司辩称,一、根据合同约定,某某电缆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及发票资料后,某某甲公司才支付款项,某某电缆公司未及时办理结算,故某某甲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虽然某某乙公司系某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双方的财产分别列支列收,独立核算,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不应当对某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某乙公司辩称,一、某某甲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了财务审计,某某甲公司与某某乙公司之间财产独立,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二、某某乙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不存在资本显著不足而有损债权人的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电缆公司(乙方)与某某甲公司(甲方)签订《巴南鱼洞P06项目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就巴南鱼洞P06项目向乙方采购电线电缆,合同暂定总价款4974238.24元,不含税价为4401980.74元,增值税税额为572257.5元;质量保修期从单项合同最后一批次供货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乙方所对应的货物提供免费质量保修责任2年;结算完成、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结算书后,乙方需开具合同结算总价的全额发票,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乙方提供100%结算款发票,每单项采购合同结算款的3%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后,如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甲方未按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应付款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不再另行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解决纠纷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其中包括为诉讼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与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后,某某电缆公司向某某甲公司供货。2021年5月18日,双方结算确认最终造价为5243433.38元,结算后余款为555321.23元,其中保修款为157303元。 另查明,某某电缆公司因本案于2025年3月22日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巴南鱼洞P06项目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结算协议》《工程/供货合同维修/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民事委托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电子发票》《验资报告书》《审计报告书》《民事判决书》、企业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某电缆公司与某某甲公司签订的《巴南鱼洞P06项目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于2021年5月18日结算确认最终造价为5243433.38元,结算后余款为555321.23元,其中保修款为157303元。质保期2年已到期,故某某电缆公司请求支付质保金157303元,本院予以支持。某某电缆公司请求以15730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5000元,均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某某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某某甲公司举示了《验资报告书》《审计报告书》,能够证明其与某某乙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故某某乙公司不应对某某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57303元及利息(利息以15730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1元,由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