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全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3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全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莱茵北路雪4幢1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CD2AM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252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被告:***,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上诉人宜宾全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冠材料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宝电缆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2民初7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全冠材料公司上诉称,科宝电缆公司与全冠材料公司签订电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地位于重庆涪陵,合同履行地四川省宜宾市精神病医院,全冠材料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虽然《购销合同》十二条约定由提起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中全冠材料公司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相关事实发生以及证据材料也均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为方便案件的审理,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科宝电缆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科宝电缆公司与全冠材料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价款为361915.85元,***出具《担保承诺书》为该合同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9月1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价款为1301650.78元,***出具《担保承诺书》,为该合同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科宝电缆公司在收到全冠材料公司支付的定金后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全冠材料公司尚欠科宝电缆公司货款1348949.25元拒付。请求判令全冠材料公司向科宝电缆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并赔偿违约金等损失,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科宝电缆公司与全冠材料公司在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提起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的科宝电缆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科宝电缆公司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同时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全冠材料公司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