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03执保122号
申请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雅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自立。
被申请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湖开发区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林。
申请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雅爱路3号传达室二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产权交易手续。(不动产证号:湘20**湘潭市不动产权第xxx号)。
冻结期间,动产及不动产不得转让、赠与及设立抵押;存款不得支取、赠与及设立抵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伍建军
代理审判员 陶小艳
人民陪审员 彭 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唐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