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

(2018)湘11执433号执行裁定书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雅雅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自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鑫,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湖开发区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建辉
审判员  蒋跃兵
审判员  唐跃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