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执恢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雅雅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自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鑫,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湖开发区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湘1103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该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无股息红利信息、无车辆信息。2019年8月6日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为零。
2019年5月9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和收益类保险信息。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系租用他人的房产,现已人去楼空。
2019年5月29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公积金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2019年8月7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所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本院,视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24万元,但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建辉
审 判 员 蒋跃兵
审 判 员 唐跃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 涛
书 记 员 陈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