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

(2018)湘11执异22号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1执异2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雅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96879865G。
法定代表人:陈自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鑫,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开发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673572679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瑞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鑫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伍绍儒
审判员  罗 晖
审判员  夏宁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