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6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宝力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沙坑工业区白水厂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216854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09735623。
法定代表人:***。
佛山宝力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462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账号3600********_1内的银行存款49868元。现佛山宝力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宝力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账号3600********_1内的银行存款498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