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财保277号
申请人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38738963。
法定代表人张凤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0520B。
法定代表人杨汉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宗立
审 判 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