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民初5740号
申请人: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38738963。
法定代表人:张凤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宇,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50520B。
法定代表人:杨汉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锐实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二机石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濮阳锐实达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南阳二机石油公司价值1121169.99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南阳二机石油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阳卧龙区支行的银行账户41×××18。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6313130181820190000998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濮阳锐实达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21169.99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鲁东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 松
书 记 员 张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