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8928号
原告: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凤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汉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宗立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