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43310号
原告:徐某。
被告:柴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诉被告柴某、某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柴某、某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柴某、某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