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富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富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富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A座八层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25025883。
法定代表人:焦晓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红,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富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西富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三份合同均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2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案涉《回转窑除尘系统改造非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在执行合同中引起的所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太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必须遵照执行”,该约定中的“太原市人民法院”并未明确指定具体法院,属约定不明的情形,本合同的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府谷县,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府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除尘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安装工程合同》、《除尘工程合同》均系安装工程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三个合同的不动产所在地均为陕西省府谷县,故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李海源
审 判 员  杨胜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白蕊瑞
书 记 员  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