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626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MA759NXJ17,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62448A,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建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第三路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青2626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第三路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省交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02886.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第三路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第三路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执行查明,“网络查询”和“传统四查”中云南第三路桥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了云南第三路桥名下的账户中余额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路桥名下不动产共12处,我院于2023年8月24日已轮候查封,2023年8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第三路桥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3年8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第三路桥名下公积金缴存信息,无缴存信息;2023年8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第三路桥地方性银行,无开户信息。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云南第三路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将执行进程以书面及工作笔录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省交建公司后,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云南第三路桥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玛多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