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2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撒拉族,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六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天河北商住楼B梯第二层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六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2)青012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对青海省***至倒淌河公路改扩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ZDJA-SG2标段的建设施工任务进行公开招标,广东六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8年3月20日,***、***与***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书》,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约定合同价为32016755元,最终以本工程经业主最终结算额为准。2018年4月***组织人员进场,2019年11月29日,***按照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将第七版施工图纸完成的项目交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12月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设计变更》第八版图纸,导致各方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款等争议较大。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鉴定,被上诉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又提交了新证据,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2)青012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98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 媛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