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乔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金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5民初1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带溪乡集镇。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区人,住宜春市**区。 被申请人:江西金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江西省蚕桑茶叶研究所所部东区80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608087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金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赣0925民初14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金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5557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金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555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舒 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