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5242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