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麦鑫雨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麦鑫雨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3745号
原告:沈阳麦鑫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康丽,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苏州****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溪霞路。
法定代表人:顾鑫,系该研究院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沈晓辉,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麦鑫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创绿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皎
人民陪审员  宋子硕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