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26民初418号
原告:,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民丰街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5********。
被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莲花山路131号5室,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0********。
被告:***,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莲花山路131号5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0********。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平邑县南环路北建设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7342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