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30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与沂蒙路交汇处商会大厦1407室;电话:136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7342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双月湖路与罗四路交汇地王豪庭南区2号楼104室;电话:136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441316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鑫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金源路与开源路交汇处陶然府Z4号楼103号商铺;电话:136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1750814T。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鲁13民终94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宝利置业有限公司、临沂鑫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院接受调查及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税务、民政、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扣划了审理期间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房监管资金5908455.51元。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宝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Q295**、鲁Q263**、鲁Q073**、鲁QDW1**、鲁QA16**、鲁QDW9**、鲁QDW6**、鲁QDW7**、鲁Q072**、鲁QDW1**、鲁QDW2**、鲁QDW7**号汽车12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兰山区陶然府车位91个Z1号楼101、102、201、301、401、501房产六处,兰山区地王华府车位89个、4号楼103、104、105、203、204、205、305、1号楼105、108、203、205的房产11处罗庄区宝丽未来城中央公园B16号楼1-2502、-202、B17号楼1-2202、-101、-118、-211、B15号楼-118、B6号楼102、105、107的房产十处,因该案件正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复议,暂不能不宜处置。
四、2025年1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临沂宝利置业有限公司、临沂鑫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点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双月湖路与罗四路交汇地王豪庭南区2号楼104室、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金源路与开源路交汇处陶然府Z4号楼103号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未实施成功。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剩余债务本金7893691.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及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元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