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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市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0581执14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黔西市莲城街道东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女,贵州怀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南环路北建设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关于贵州省黔西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5民终43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5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其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3、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但不足以履行给付义务;4、经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动产登记信息,名下不动产已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协助予以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财产处置权限;5、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及收益性保险登记信息;6、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申请人未申请发布执行悬赏,不要求委托铁路运输法院联控;7、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提出意见,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黔0581执14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