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冠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冠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429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负责人:***。
被告:冠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冠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冠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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