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美银建材有限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811执保493号 申请人: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美银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许某。 申请人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美银建材有限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美银建材有限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许某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5)鲁0811民初3148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美银建材有限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许某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