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初字第3896-1号
原告上海星祥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64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