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4318号
原告:上海星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昌公路275弄2号1层-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渊驰粉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勇路35号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上海星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渊驰粉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星祥电气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星祥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祥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