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6民初25246号
原告: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复华路33号1幢2层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孚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岸上玫瑰花园NB-12-16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孚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