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与弘历工程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4582号 原告: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18号1幢3层X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历工程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弘历工程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