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18号1幢3层X6室。
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佘洁,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中兴浩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光嘉园8-1号四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南冬霞,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3245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6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4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中兴浩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4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秦玉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康怀琳
书 记 员 康怀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