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603民初2507号
原告: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鲁香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龙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龙云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豆春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