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弘泰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405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辉煌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9596209N
法定代表人鲁香花,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弘泰福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新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弘泰福源矿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2016)枣仲裁字第3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弘泰福源矿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弘泰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枣仲裁字第32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弘泰福源矿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全国
审判员  李思华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相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