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执70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鲁香花,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中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法定代表人葛朝辉,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中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中安电气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20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新审判员陆正审判员顾威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沈寅飞
审判长 张国新
审判员 陆 正
审判员 顾 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寅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