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刘艳侠),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辉煌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鲁香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3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1元,减半收取226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晓光
审 判 员 范向阳
审 判 员 李向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泽恩
书 记 员 宋 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