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365号
申请人: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育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共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S358省道龙眼段13号6楼。
法定代表人:秦沂,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秦沂,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人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共久电气有限公司、秦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共久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4,842.53元;冻结被申请人秦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0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共久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4,842.53元;冻结被申请人秦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0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