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育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共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S358省道龙眼段13号6楼。
法定代表人:秦沂,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秦沂,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共久电气有限公司、秦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东莞市共久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4,842.53元;偿付违约金(以318,4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4日起;以116,442.53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被告秦沂对东莞市共久电气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如下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一项债务中的318,400元部分及第二项债务中以318,4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共久电气有限公司、秦沂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审理中,本院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上述财产保全情况已通过《财产保全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3年2月13日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但均余额不足。本次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还于2023年3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沂在案外人常德市XX有限公司处20%的股权,计人民币42万元及相关收益。本次冻结期限三年。本院另于2023年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秦沂名下粤BXXX**马自达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次查封期限两年。对上述金融账户及股权的冻结、车辆的查封,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及续封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及续封手续。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东莞市共久电气有限公司、秦沂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秦沂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东莞市共久电气有限公司、秦沂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