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189号
原告: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育新路**。
法定代表人:王照岳,执行董事。
被告:太原市万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铜锣湾国际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荷薇,负责人。
原告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6元,减半收取6,313元,由原告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桂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