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81民初1701号
原告: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双河镇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23234679C。
法定代表人:廖秀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临清益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东兴街6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167966026X。
原告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清益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开庭次日)以“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光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