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

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81民初3763号
原告: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园区东区创元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廖秀志,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冬梅,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泰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崇阳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忠。
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泰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国顺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印邦兴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