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

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质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81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廖秀志。
被执行人上海质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万华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蒋成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8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质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川078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质盖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04228.3元。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人的债权受偿0元,未受偿104228.3元。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上海质盖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邓 强
审判员 肖 兵
审判员 王金洪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