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

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81民初2539号
原告: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江油市双河镇老街。
法定代表人:廖秀志。
被告:武汉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长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付款清帐协议,被告开始支付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3元(已减半),由原告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 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