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

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东区创元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廖秀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辛安渡工业园20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59546.30元(货款本金57416.30元、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113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546.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本案执行费793元,从被执行人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