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

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国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东区创元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廖秀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辛安渡工业园20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59546.30元(货款本金57416.30元、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1130元),执行费793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无具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无动产、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2020年4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西湖区北、107国道东1-4层房产一处(不动产权号:东2015005969),查封期限三年,并已发函参与分配,对其营业场所现场调查及约谈申请人均未能获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偿还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强

审判员 王金洪

审判员 肖 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