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5157号
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衡,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杜亚会,女,汉族,1990年7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宋晶,女,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聚德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亚会、***、宋晶、吉林省聚德管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鹏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