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聚德管道有限公司

长春市银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聚德管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2执166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银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聚德管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7)吉010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银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聚德管道有限公司债权文书公证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银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6494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