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669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梅,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聚德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德新区聚德大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旺。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聚德管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75元退还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李金萍
审 判 员 姜晓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铭浩
书 记 员 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