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3865号
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紫御华府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聚德管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德大街1号225室。
法定代表人:赵德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聚德管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其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