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同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364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同力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同力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同力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兴业街62号14号楼,丘地号,建筑面积:68.70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52251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2、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246号武夷花园小区9号楼,丘地号,建筑面积:150.49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061700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3、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园丁花园28栋,丘地号建筑面积:104.32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094169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4、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199.05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52916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伟超
执行员 郑青春
执行员 王继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