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安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英德市安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2376号 原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安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和平北路东、洋塘路以西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被告:***,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原告***诉被告英德市安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与英德市安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