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2376号
原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安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和平北路东、洋塘路以西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被告:***,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原告***诉被告英德市安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与英德市安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