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461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圆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东沂河路南与电厂路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圆方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