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圆方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461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圆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东沂河路南与电厂路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圆方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