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55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2号主楼D座1332室(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孙成永。
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6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于欢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北京国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6执556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国民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春艳